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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险临汾公司:违法套取资金被严厉处罚!

2021-9-2 07:59|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5383| 评论: 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临汾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显示,经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20年9月19日(车险综合改革)至检查日(2021年6月2日)期间,华安财险临汾中支将员工杨文文办理的1383笔、保费106.74万元(1067421.69元)的车险业务挂靠在营销员姚丽娟、田晓燕和陈彩彩名下,共套取手续费合计93046.45元。并由姚丽娟、田晓燕和陈彩彩将上述手续费转账给杨文文,共计92973.35元,用于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客户经理杨文文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或主要作用,应负承办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二)虚列营业费用套取资金。2020年9月28日,华安财险临汾中支在与山西宜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列支营业费用-服务费62410.99元,支付给山西宜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宜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当日在扣除相关税费和手续费后,将剩余59602.5元转回给该公司员工陈佳。陈佳同日转给王倩、杨文文、张蓉、杨博凯,用于车险市场拓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出单员陈佳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应负承办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三)聘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华安财险临汾中支总经理助理马景伟未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该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已履行相关高管职责。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挂职干部魏峰未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该公司高管任职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已履行相关高管职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挂职干部魏峰、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应负承办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临汾监管分局责令华安财险临汾中支改正,并就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对该公司罚款12万元,对时任客户经理杨文文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其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罚款12万元,对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时任出单员陈佳警告,并罚款2万元;就其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高管,罚款7万元,对时任挂职干部魏峰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警告,并罚款5万元,共计罚款49万元。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7年7月14日公布的《关于马景伟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晋保监许可〔2017〕254号)显示,核准马景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临汾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迎春南街37号
主要负责人:魏峰
被处罚个人:

1.魏峰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职务:临时负责人

2.马景伟
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职务:总经理助理

3.杨文文
住址:山西省霍州市
职务:客户经理

4.陈佳
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职务:出单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虚列费用套取资金、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高管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20年9月19日(车险综合改革)至检查日(2021年6月2日)期间,华安财险临汾中支将员工杨文文办理的1383笔、保费1067421.69元的车险业务挂靠在营销员姚丽娟、田晓燕和陈彩彩名下,共套取手续费合计93046.45元。并由姚丽娟、田晓燕和陈彩彩将上述手续费转账给杨文文,共计92973.35元,用于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客户经理杨文文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或主要作用,应负承办责任。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汾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01;
2.华安财险临汾中支出具的《情况说明》、手续费支付财务凭证;
3.杨文文出具的《情况说明》;
4.姚丽娟、田晓燕、陈彩彩与华安财险临汾中支签订的《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手续费账户流水;
5.客户李会斌、荀勇和姚威威的保单及出具的说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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