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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 3人死亡 两车损坏 饮酒达8小时~临汾这起交通事故值得深思

2020-9-4 07:46|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5646| 评论: 0|来自: 山西临汾交警

2020年79日凌晨2时许,尧都区五一东路李堡村东侧路段处发生了一起造成3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过实地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清了本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并围绕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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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79日凌晨212分许尧都区县底镇范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拉载同村的李某、范某亮二人由西向东行驶至尧都区五一东路李堡村路段时,将车撞在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景某某驾驶的垃圾运送车尾部,导致范某及其驾驶的机动车内乘坐人李某、范某亮3人当场死亡,造成了本起死亡3人、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经调查和司法鉴定,机动车驾驶人范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56mg/1om,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范某存在超速行驶、夜间行车不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不按规定系安全带,临危时措施不当等交通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夜间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等规定,其违法行为和过错,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垃圾运送车驾驶人景某某夜间驾驶后尾灯光与后尾反光标识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等规定,其违法行为和过错,也是发生事故的一个原因,但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较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留给我们的深思




依据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关于明确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因涉案的两辆机动车都不属于营运性车辆,因此,本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但事故背后的故事却发人深思。

据调查,事故中死亡的三人年龄都在30岁左右,事故发生的前一天下午开始,三人分别本村的两个饭店吃饭、饮酒之后,三人驾车到市区某酒吧接着喝酒,连续饮酒时间长达8个多小时,经检测,事故发生时,范某驾驶的机动车车速为165.km/h,乘坐人范某亮血液酒精含量214.45mg/100m1,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1.43mg/100m1。同一车中三人皆为醉酒,且在事故中无一幸免生存。酒后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你的一滴酒就是亲人的一行泪!这是多年来所有人耳熟能详的宣传口号,可为什么总有人要以身试法、以身试险呢!生命是可贵的,但生命也是不可重复的,侥幸、把法律法规踩在脚下的人迟早会付出血乃至生命的代价。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一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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