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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临汾一小区物业将“不缴物业费的业主”告上法庭,判决书来了!

2019-12-3 17:07|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7880| 评论: 0|来自: 临汾百姓资讯网


      网友爆料:中骏三期的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业主在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进行合法应诉并取得胜诉。

      以下信息为节选原文判决:原告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缴付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物业管理费2251.2元;判令支付违约金825.6元,违约金自欠缴月份当月的1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还款之日止,上述费用共计3076.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0月16日,向“中骏.罗马假日”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为“中骏,罗马假日”05-06-01-303房屋业主,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却不缴纳物业费,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欠物业管理费、违约金共计3076.8元。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骏国际社区5组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从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由于原告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标准不能满足包括被告在内的广大业主的要求,服务质量和水平存在诸多瑕疵,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是随着房地产业的兴起而产生、发展,其管理方式和服务质量有其从小到大、由弱变强的过程,鉴于原告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费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包括被告在内的业主预缴的物业费是否存在结余或补交情形待原、被告双方进一步明确。

      结合临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发改价格函【2018124号《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有关事项的函“《临汾市市区物业服务定价相应收费标准(暂定)》已经向社会公告废止,临汾市物业服务等级及相关管理办法,尚未制定”原告物业公司“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尚不能确定”。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网友爆料,本次判决共有9家进行应诉,法院均判决物业公司所诉请求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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