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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曝光行动|柳林交警曝光两起酒驾行为~~~

2019-8-12 18:12| 发布者: 吕梁| 查看: 4721| 评论: 0|来自: 山西吕梁交警

案例一: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每个人尤其是司机都知道的事情。但有些司机往往心存侥幸,顶风作案。在柳林有一男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处,经调查得知,他竟然是二次酒驾。 
2019年07月25日晚,柳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在北大街开展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约21时许,一辆由北向南行驶车牌为蒙B053XX的小型轿车在发现交警设卡检查时,驾驶员神色慌张有弃车逃跑的迹象,现场民警立即上前将其控制。经检测,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为63.1mg/100ml,已构成酒后驾驶,随后民警将该驾驶员带回中队做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发现,驾驶员范某帅竟然有酒驾“前科”,在2018年6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内蒙古包头市交警处罚过。此次被查获范某帅属于二次酒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范某帅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并拘留10日的处罚。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范某帅也是悔不当初,表示以后绝不再犯。可惜人生每一天都是在现场直播,没有彩排的机会。

案例二:
7月25日晚,按照工作部署,柳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在北大街开展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约21时许,一辆由北向南行驶车牌为蒙B053XX的小型轿车在发现交警设卡检查时,驾驶员竟弃车准备逃跑,现场民警立即上前将其控制。

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63.1mg/100ml,已达到酒后驾驶标准,民警将该驾驶员带回中队做进一步调查。

随着调查发现,驾驶员范某帅竟然有酒驾“前科”,在2018年6月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内蒙古包头市交警处罚过,此次再次被查获范某帅属于二次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范某帅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并处10日拘留的处罚。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范某帅悔不当初。

交警部门在此提醒: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交警信息平台会终生记录其违法行为,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不分何时何地,即使间隔1年、2年,或更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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