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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公安局关于对非法营运的三轮车和无牌无证的电动四轮车禁止、限制在市区通行的通 ...

2015-11-15 10:53| 发布者: 寒泪| 查看: 3585| 评论: 0

摘要: 为保障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临汾市公安局决定对非法营运的三(四)轮车禁止、限制在市区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和限制通行范围:市区北至国道 ...

为保障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临汾市公安局决定对非法营运的三(四)轮车禁止、限制在市区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和限制通行范围:

市区北至国道108线及向西延伸线、东至国道108线、南至国道108线及向西延伸线、西至省道临大线及国道309线、省道临夏线以内区域(含界限路面)范围内所有营运性质的三(四)轮车实行禁止通行;对非营运性质的三轮车实行限时、限区(路段)通行,市区主城区解放路、鼓楼东西南北街、平阳南北街、迎春街、信合东西路、向阳路、贡院街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其他路段早7时至晚22时禁止通行。

二、禁止对象:

所有在市区非法营运的三轮车、无牌无证电动四轮车。

三、处罚措施:

(一)对违反《通告》继续非法营运的三(四)轮车,由市政府联合执法组查扣处理。对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学生乘坐三(四)轮车的,抄告市教育局和学校分管安全领导的领导。

(三)对公职人员乘坐三(四)轮车的,抄告其所在单位。

(四)对其他人员乘坐三(四)轮车的,抄告其居住居委会和社区。

(五)对乘坐三(四)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其权益难以保障。

(六)对非法伪造、变造、买卖残疾证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刑事责任。

(七)对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291条之规定,从严从重惩处。



特此通告

临汾市公安局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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