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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思丨民间借贷泥潭,让山西洪洞民企梦断山东枣庄

2015-11-15 10:00| 发布者: 寒泪| 查看: 2154| 评论: 0|来自: 三晋都市报

摘要: 2015年11月,暮秋。在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凫城镇临近山脚的一个厂区内,偌大的院子空无一人,小山一样的麦秸堆满院落。一阵风来,卷地而起的麦秸,倏忽飘向沿墙高耸着的、一排排锈迹斑斑的高炉设备。设备上一块铁皮松 ...

2015年11月,暮秋。在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凫城镇临近山脚的一个厂区内,偌大的院子空无一人,小山一样的麦秸堆满院落。一阵风来,卷地而起的麦秸,倏忽飘向沿墙高耸着的、一排排锈迹斑斑的高炉设备。设备上一块铁皮松脱了,被风吹得“啪啪”直响。

锈迹斑斑的高炉设备。

这套如今几乎锈成一堆废铁的高炉设备,曾经是山西临汾洪洞宏达冶炼公司(以下简称洪洞宏达公司)法人蔺春林的宝贝,如今,却成了他心中永远的痛。

2008年,他以这套价值近2000万元的高炉设备,作价投资,与山东省枣庄市盛鑫铸件加工厂(以下简称枣庄铸件厂)合作建设镍铁合金项目,试图通过合作、产业转移,保住自己的企业并实现利益最大化。

令人绝对没有想到的是,高炉安装完毕,各种开工手续还未办理,合作项目没有正式投产运营,且合作企业尚未组建,也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之时,蔺春林就莫名其妙地卷入了山东合作方的一场场民间借贷官司。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在原、被告缺席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质证的情况下,接连做出了5份民事判决书,判决洪洞宏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尤其让人不解的是,5起案件的执行却只针对蔺春林一方,与蔺春林合作的枣庄铸件厂法人王辉向民间借贷的数笔款项竟全部让毫不知情的蔺春林偿还。

蔺春林及其妻子远在山西、北京的多项资产被扣划、查封,而真正的债务人,枣庄盛鑫铸件厂及王辉用于借款抵押以及原告诉讼保全时查封的房产和财产却分毫未动。

“这是山东当地民间借贷关系人恶意串通,利用法院关系,制造虚假诉讼,欺诈外地投资者的恶性事件。”面对法院审理执行过程中的种种不正常现象,蔺春林开始了长达五年的上访、申诉之路。

2014年3月25日,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对有关的五个案件全部提起抗诉。同年4月18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指定山亭区法院进行再审。

然而,2014年12月18日,山亭区法院对这五个案件全部做出了驳回申诉请求、维持原判的一审判决。2015年1月1日,蔺春林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11月4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为调查事实真相,本报记者远赴山东,参加了所有五起案件的庭审,进行了深入采访,力求还原事实真相。


投入合作项目

蔺春林是临汾洪洞县人,他一手创建的洪洞宏达公司,曾经是当地的利税大户。2008年左右,山西实行严厉的环保政策,汾河两岸的高炉冶炼企业被要求限期关停搬离,蔺春林的洪洞宏达公司处于汾河岸边,被列入关停范围。蔺春林响应国家政策,毅然关停了企业。

2008年初,在中间人的介绍下,枣庄铸件厂的法人王辉与蔺春林取得了联系。几经商谈,2008年3月18日,洪洞宏达公司与王辉的个人独资企业枣庄铸件厂达成了合作意向,并签订了《合作建设镍铁合金项目协议书》。

协议明确约定:洪洞宏达公司投入生产设备作价1200万元作为出资,枣庄盛鑫铸件厂负责高炉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和建设,并负责办理土地、环保、安全、水电建设等手续。两项费用预计750万元,作为枣庄盛鑫铸件厂的出资。

为明确项目投产后的管理模式,《合作协议》在第8条中特别约定:“双方投资合作建设的镍铁合金项目,作为乙方所属的一个分厂。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亏以双方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双方同意按公司化方式操作。必要时另行注册公司或将乙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办法符合合作项目。”“合作项目达到生产条件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按照协议条款,枣庄铸件厂还需将500万元打入双方共同控制的专用银行账户,方可进行高炉系统的拆装。但是,王辉称一下凑不到那么多钱,双方协商后,枣庄铸件厂开始拆运装建的工作。

几个月后,蔺春林的高炉系统在山东枣庄凫城镇安家落户。对于项目的前景,蔺春林信心满怀。

就在他憧憬着冶炼事业在山东开花结果时,噩梦开始了。

由于王辉一直没有办理完相关手续,项目未能达到双方认可的生产条件无法正式投产。双方因此未能按“合作项目达到生产条件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的相关约定,签订后续的合作协议。该合作项目就此搁浅。让蔺春林不知道的是,这个停滞不前的合作项目,却悄悄伸出另外一只黑手,将他拖入一个民间借贷的诉讼“黑洞”。


陷入诉讼“谜局”

2009年8月27日,枣庄铸件厂及其法人王辉因向徐德金借款250万元;向刘夫建分别借款200万元和70万元,已归还125万元;向贾秀芹起初借款70万元,后连本金带利息合并签下90.178万元借据;向李德义借款2万元,购买皮卡汽车一辆,欠车款9.3万元,被徐德金、刘夫建、贾秀芹、李德义分别起诉至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原告手中的借款协议显示的时间,最早是2008年6月,最迟是2009年1月,几乎全部约定2分的月息,和到期不还的相应罚金。

以上所有的借据、协议,均由枣庄铸件厂法人王辉与借款人签订。洪洞宏达公司和蔺春林对这4名原告与山东合作方产生的这所有5笔借款均不知情。

但是,2009年9月8日,四名原告同时申请追加洪洞宏达公司为被告,9月10日,此申请被山亭区法院批准。洪洞宏达公司和蔺春林在此后并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因此没有到庭应诉。

4名原告,涉及5笔借款共5起案件,除李德义案由李德义本人出庭应诉外,另外的4起案件,审理时原告本人都没有到庭,只有其委托代理人和因为借款担保而成为被告的李德义到庭参加诉讼。

让人意外的是,虽然在法院的送达回证上有王辉的签字,还有2009年8月31日山亭区法院的工作人员与王辉的谈话记录,但是,2009年12月2日开庭时,王辉却没有到庭,也未委派代理人参加诉讼。

相反,原告代理人手中拿着一份日期为2009年12月2日,盖着枣庄铸件厂三个公章,落款证明人空白,经办人为董爱菊(据称是王辉的爱人)的“借款财务证明”,证明枣庄铸件厂向徐德金、刘夫建、贾秀芹三人借款。

就这样,在原、被告缺席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质证的情况下,2010年2月,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9)山商初字第140号、141号、142号、145号、146号等5份民事判决书,在判令王辉及其企业承担还款的同时,判令与这些民间借贷毫无关联的洪洞宏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中唯一出庭的担保人李德义均被判决免除担保责任。

判决书中,山亭区人民法院认为,洪洞宏达公司与枣庄铸件厂是“合伙关系”,而不是“合作关系”,所以,洪洞宏达公司连带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盛鑫加工厂与宏达公司共同出资合作建设镍铁合作项目,该项目建设完毕后没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目前,该项目已完工投入生产,故该项目应视为合伙企业的项目,企业经营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应由枣庄铸件厂与洪洞宏达公司承担。”  


滑入执行“深渊”

因为没收到法院传票,蔺春林获知诉讼消息时,法院已结束庭审。蔺春林告诉记者,他也曾在判决下达前,几次委托律师前往法院试图调取一审案卷,却被无情拒绝,以致始终无法查阅到原始卷宗。他也没有及时收到上述五份判决。

2010年7月5日,蔺春林的妻子到中国农业银行洪洞县支行提款时被告知,其名下96万元存款已被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扣划走;2010年7月9日,蔺春林在北京上学的孩子收到该法院宋宜峰等人送达的手工填写的《民事裁定书》,将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价值1000余万元的房产查封,将其个人定期存款户中的8000欧元冻结。

蔺春林告诉记者,因为枣庄铸件厂法人王辉躲避不见,所以以上所有债务均由洪洞宏达公司连带偿还。

2014年,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后,蔺春林才见到了一审案卷,但这些案卷却让蔺春林几近无语。

针对徐德金的案件,山亭区法院在2009年8月31日、10月16日和2010年4月7日三个不同的时间,做出了案号同为(2009)山商初字第140号的民事裁定书。

2009年8月31日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枣庄铸件厂炼铁高炉一座、热风炉二座、除尘炉八座、风机房的风机二台、配电室高低压柜、高压线、烧结炉及风机、80吨地磅、二层办公楼一幢。

10月16日的民事裁定书为手填,裁定查封被告洪洞宏达公司在枣庄锦辉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00万元。2010年4月7日的民事裁定书为打印,内容同为查封洪洞宏达公司在枣庄锦辉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00万元。

在执行阶段,山亭区法院未按就近就便原则,先行处理拍卖2009年8月31日裁定书中真正债务人枣庄铸件厂被查封的财产,而是舍近求远,拍卖了欠洪洞宏达公司300万元的枣庄锦辉机械锻造有限公司的资产,一举使这家由东北人投资的企业关门倒闭。

而在刘夫建的案子中,刘夫建竟然在庭审中放弃了王辉在借款协议中用于抵押的王辉自己和家人的五套房产,转而去执行蔺春林及其家人名下的资产。

此外,枣庄铸件厂及王辉所欠贾秀芹的90.178万元,所依据的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通常法院对没有约定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蔺春林没有想到,山亭区人民法院却按月息2分下判。

也就是在贾秀芹的案件中,本来只有90.178万元本金的借款,山亭区法院依据贾秀芹于2009年9月8日提出的对三被告在银行的存款予以保全的财产保全申请,做出(2009)山商初字第145-1号民事裁定书,只裁定冻结被告洪洞宏达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0万元。而对真正的债务人王辉与枣庄铸件厂自动无视。

山亭区法院同时做出的(2009)山商初字第145-2号民事裁定书,又裁定查封洪洞县宏达实业公司在洪洞县堤村乡李村的房屋149间。

两个裁定查封了700万元和149间房屋,针对的执行标的,却只有90余万元。而原告贾秀芹用于700万元诉讼保全的抵押物仅为一间面积不到27平方米的平房和一套面积70余平方米的楼房。

此外,李德义与枣庄铸件厂王辉之间的购置皮卡汽车的欠款竟然也让洪洞宏达公司归还。

蔺春林在山东投入近2000万元的设备,这些资产足以偿还被申请人的债务。为什么山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把本应执行企业财产,变成执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家人的个人财产呢?

山亭区法院的执行,让蔺春林哭笑不得。  


案卷多处存疑

2015年11月4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5起民事案件。除去一个半小时的午餐时间,庭审一直从上午9时,持续至晚上7时许。

庭审前后,记者仔细翻阅了原审一审案卷,结合庭审现场的各种信息,进一步印证了上述蔺春林的说法。

在案卷中,记者发现,四名原告出具的借款收据、借款协议以及送达回证、谈话笔录、合作协议等多份证据中,王辉的签字并不一致。

对此,在2014年山东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前,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鲁金司法鉴定中心[2013]文鉴字第56号司法鉴定意见,鉴定结论证实:案卷材料中多处王辉的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

此外,枣庄铸件厂在2009年12月2日出具的《借款财务证明》上加盖着三枚公章,原件上肉眼即可看出,《证明》中的文字覆盖了印章内容。此证明应是在盖有公章的空白纸上书写。

而据李德义写给枣庄市检察院的“答辩状”上,即有“李德义是枣庄市盛鑫加工厂的财务总监,枣庄市盛鑫加工厂的公章印鉴均由李德义本人控制”。

在原告徐德金提供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中也有“根据乙方的要求,同意派李德义为枣庄盛鑫铸件厂财务总监,负责资金的具体支配使用”的条款。而在此笔借款中,李德义并非担保人,却也出庭参加了诉讼,并出示了答辩状。

在刘夫建75万元(200万元借款已还125万元剩余75万元)和70万元两个借款纠纷对应的141号和142号两个案卷中,都附有一份刘夫建与枣庄铸件厂及王辉签订,担保人为李德义的200万元的《借款协议》。

这份借款协议包括两页,但是,141号和142号案卷中,这两份内容几乎完全相同的协议,却呈现出两个不同的版本:一份第一页有关借款期为手写,另一份为打印。

最蹊跷的是这两个协议版本的第二页,虽然王辉、李德义、枣庄铸件厂三方,盖章签字手印的方向位置大小形状完全相同,但其中一份,却在担保人李德义的签名下面赫然多出两行小字:“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一个月。”而就是这行小字,再次免除了李德义的担保责任。

蔺春林告诉记者,李德义的儿子李鲁志为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政治处主任、党组成员。记者登录当地法院网站查询到了李鲁志的职务如其所言,但李鲁志是否为李德义之子,记者未能予以证实。

“双方既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也没有合伙的口头意思表示,更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作的双方均未到庭陈述,山亭区人民法院凭什么认定是合伙,继而判决洪洞宏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蔺春林认为,山亭区人民法院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有明显的“地方保护”嫌疑。

11月5日,记者见到了山东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处的工作人员,并按其要求留下了采访提纲。11月10日,该处一位周姓负责人致电记者,称法院领导非常重视该案,已将采访提纲转给了业务庭。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审理期间,不方便答复记者。他说,该案的审限将至,审限之前将会结案。记者留下的问题,会在结案之后予以答复。“当天上午的庭审,我们采取了网上直播、全程公开的方式,请相信法院一定会公正审理。”

蔺春林也在期待着法院的公开判决能还自己一个公道,不要让“开门招商,关门打狗”的现象在山东枣庄重演。(文章来源:三晋都市报 记者 张海鹰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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