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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9.5交通事故真相解码

2015-10-28 12:30| 发布者: 寒泪| 查看: 5155| 评论: 0|来自: 中华网临汾

摘要:   中华网临汾讯(李虎平)日前,本网接到浮山县东张乡尧村人陈军实名举报《 浮山交警如此荒唐办案为哪般?》,爆料中称:浮山交警在办案中胡乱作为、马虎办案,甚至可能瞒天过海、暗箱操作,致使肇事者逍遥法外, ...

  中华网临汾讯(李虎平)日前,本网接到浮山县东张乡尧村人陈军实名举报《 浮山交警如此荒唐办案为哪般?》,爆料中称:浮山交警在办案中胡乱作为、马虎办案,甚至可能瞒天过海、暗箱操作,致使肇事者逍遥法外,受害人无法得到合理赔偿。为核实举报材料,给读者一个真相,本网安排专人三上浮山调查核实事件,于10月26日得到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书面回复,使事件的前因后果浮出水面。

  10月9日,初次见到爆料人陈军,据他说:2015年9月5日下午5时许,陈军的父亲陈振华骑摩托车行至浮山县东张村至尧村路段时,被对向行驶的一辆机动三轮车撞倒,报警后,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其父亲被送至浮山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左腿膝盖部位粉碎性骨折,经手术固定后治疗,现已垫付医疗费5万余元,因无力支付医药费已停药。

  事故发生后,陈军多次去浮山交警大队沟通,于2015年9月17日收到了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明确显示“肇事者李达于事故发生次日投案,该人系残疾人,属于无证驾驶无牌车肇事。肇事者李达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李达仅支付过1000元营养费,并声明与将来的赔偿无关,自此再没有支付任何费用。

  陈军在讨要说法过程中得到一个“信息”:当天事故的肇事者另有其人,叫“卫旺”,而“李达”只是一个冒名的顶杠者;交警队查扣的有号牌的肇事车辆也并非原肇事车辆。随后,陈军向调查人员出具了手机拍摄的两份交警队笔录、查扣的肇事车辆照片,并提供了几份录音(录音中有李达数次称“这事,顶不住我就不顶了”)等相关证据;调查人员同陈军去其家中拍摄了其父驾驶的被撞摩托车照片。

  照片显示:两次询问笔录(一次手写、一次打印)均没有询问人、记录人等办案人员签字,有肇事者李达的亲笔签名;手写的那份笔录没有询问时间,而李达的签字时间却为9月23日,此时间却是认定书下发时间之后的第6天。查扣的肇事车辆尾部确实喷有“晋L78588”字样,如果没有号牌,怎么会有如此喷涂?

  同时,陈军怀疑:事故当天,肇事者李达逃离现场,次日投案。而投案当天担保其离开交警队的人叫做卫红,而“保人”卫红是“传言中的肇事者卫旺”的亲哥哥;事故发生后第4、5天,卫旺、卫红的叔伯哥哥卫张(浮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也曾出现在事故科。他们的出现,和这起交通事故究竟有什么联系?

  10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带着这些质疑点,调查人员在浮山县公安局见到了该局吉文奎局长。吉局长说,他知道这起交通事故,爆料人曾在认定书下发后通过“关系”找过他,希望能尽早得到赔偿,而他也向爆料人做出过解释和建议。随后,针对爆料人所提出的质疑,吉局长表示:1)他立即安排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如果交警队人员在办案中存在瑕疵或者漏洞,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处理;2)他仍然建议爆料人如果对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可以依照程序向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待复核意见下发后,仍存在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进入司法程序。

  当天上午11时许,调查人员在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见到了负责这起交通事故的事故科科长贾晓鹏,据贾科长解释:爆料人提供的“证据”存在“误会”。并承诺于10月23日前对这些质疑做出书面回复。

  10月26日,调查人员在浮山县新闻网络中心拿到了落款时间为2015年10月22日的《关于9.5交通事故的情况说明》,该《说明》对陈军的质疑点做出了一一回复。

  《关于9.5交通事故的情况说明》中表明“关于陈军爆料询问笔录上未有询问人签名及时间,两份笔录均为陈军在我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询问后尚未签名的情况下用手机拍摄,时间分别为9月6日询问及事故认定书下发后,继续调查的9月23日。”

  “关于所提供暂扣的肇事三轮车有牌照,实际情况为三轮车尾部有喷涂阿拉伯数字,而没有牌照。”

  “关于所提供的录音资料,此录音在下发认定书后的询问中,我局交警大队民警已向肇事者李达进行了播放收听,在李达、陈军方在场的情况下,李达陈述肇事者就是自己,后调查陈军所提供三轮车车主是南畔村卫旺,我局交警大队对卫旺进行了询问,卫旺承认此前有一辆农用三轮车于2015年2月抵账给李达,此陈述与李达前两次供述一致。此后,经多方工作,李达承认所驾驶三轮车为卫旺所有,其当日驾驶该三轮车给卫旺帮忙。”

  “关于浮山县公安局民警卫张到交警队一事,卫张没有与交警大队任何人说过此事,仅在肇事者李达投案后,暂扣三轮车时到交警大队来过一次,且没有与办案人员及其他人员说话与沟通。”

  该《说明》最后叙述:此事故经调查,没有证据证明此事故肇事者不是李达,暂扣的无牌三轮车不是肇事的无牌三轮车。

  10月26日下午17时许,爆料人陈军给调查人员打来电话称:他通过咨询律师,已凑钱将其父陈振华接出了医院;必要时将申请对摩托车和暂扣的三轮车做痕迹鉴定,对李达、卫旺向法院提出起诉。

(山西临汾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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