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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临汾这些地方食品不合格!其中两家被移送公安局!!

2022-1-2 08:24|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5342| 评论: 0|来自: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领取的2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侯马市新田孔记胡辣汤店使用的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新田孔记胡辣汤店于 2021年7月20日使用的粉条,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抽检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 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新田孔记胡辣汤店从运城市绛县老董干菜店购进粉条25公斤,货值290元(每公斤11.6元购进);已使用17公斤,封存8公斤。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构成超使用限量食品添加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该案件移交运城市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侯马市晋丰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的鲜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晋丰食品加工厂2021年7月21日生产销售的鲜粉条,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抽检检验,总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晋丰食品加工厂生产鲜粉100袋,抽检了10袋,销售了90袋,货值100元(每袋1元销售);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5000元。  
三、 侯马市李建国便利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李建国便利店于2021年7月23日的销售的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李建国便利店于2021年7月23日从不认识商贩购进不合格韭菜3斤, 货值3.99元(每斤1.33元购进,每斤2元销售);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构成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5300元。

、侯马市溢香硬面馒头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溢香硬面馒头店于2021年7月27日的销售的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溢香硬面馒头店于2021年7月27日从从曲沃县村西闫村马路边商贩手中购进不合格姜20斤,货值63元(每斤3.15元购进,每斤4元销售)。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构成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2300元。
 五、侯马市郭青春副食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郭青春副食店于2021年7月28日的销售的香蕉,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郭青春副食店于2021年7月28日从从垤上蔬菜批发市场外围马路边一摊贩购进不合格香蕉20斤,货值45元,已销售13.14斤,其余自己食用。(每斤2.25元购进,每斤2.5元销售) 已销售的均已食用完,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构成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85元,罚款5300元。
 
    六、侯马市香玉食品厂生产销售的烤冷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香玉食品厂2021年7月29日生产销售的烤冷面,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香玉食品厂共生产96袋烤冷面,已销售6袋,货值777.6元(每袋售价8.1元),没收、扣押90袋。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食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8.6元;罚款4000元。

七、侯马市爱心家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爱心家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的销售的芹菜,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爱心家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的销售的不合格芹菜5公斤,货值18元;(每公斤3.6元购进,每公斤4.4元销售,其中正常消耗0.2公斤)已全部售完,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构成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12元,罚款20000元。

八、山西新邻居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豆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山西新邻居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的销售的豆腐,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山西新邻居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从侯马市秦村马祖松豆腐坊购进的豆腐,共计12.2公斤,货值46元(每公斤3.8元购进,每公斤5元销售)。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构成了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九、侯马市马祖松豆腐坊生产销售的豆腐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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