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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权力私有化腐败合法化串通虚假挂牌拍卖将铝矿登记为陶瓷土盗窃国家财产侵害了举报 ...

2021-11-12 11:26|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5602| 评论: 0|来自: 法制回头看

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孙家塔村村民武国考2005年2月9日与中阳县暖泉镇桥上村委签订了占地协议,准备开采铝矿,期限为二十年。公证,作出(2006)中证字第54号公证书。

2006年我向中阳县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经刘县长亲笔批示过经过前期投资修建厂房设备等,因资金紧张先后有刘文林等人加入合伙,刘文林引荐同村人许虬龙合伙许虬龙中阳县武家庄镇信用社任主任许虬龙大夸海口他有关系能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等手续”,“为了利用许虬龙关系帮助办理采矿许可证、贷款等,合伙人经过商议后同意许虬龙加入,后将办理铝矿所需的相关证件手续及委托书等全部交给了许虬龙委托许虬龙全权办理万没想到许虬龙丧失良心道德,暗箱操作、腐败串通吕梁市国土资源局和中阳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将《可河耐火材料厂》铝矿变相登记为陶瓷土,将采矿许可证登记为妻子卫改珍独资企业,因许虬龙中阳县武家庄镇信用社任主任国家公职人员,害怕开除公职只好登记在妻子卫改珍名下。

许虬龙空手套白狼霸取此铝矿,对三名合伙人一直编造谎言,合伙人一直蒙在鼓里。

得知真像后武国考等人多次举报中阳县国土资源局违法登记,中阳县国土资源局2021年4月1日和2021年8月30日分别作出中自然资法(2021)31号处理意见书(附文件)

答复依据吕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在网上公开挂牌拍卖,2006年8月28日许虬龙妻子卫改珍向贵局提出报价12500元,至2006年9月4日在无人报价,报价符合挂牌要求,2006年9月4日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并出具了《中标通知书》,2006年9月6日卫改珍足额缴纳了采矿权出让价款,签订了《中阳县暖泉镇桥上村南沟陶瓷黏土矿区采矿权出让协议书》,2006年9月3日吕梁市国土局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1423000610045采矿权人卫改珍,举报恶意串通违法登记没有事实依据。

举报人认为有法律事实依据:

一、依照《矿业权出让暂行规定》国土资法(2000)309号:第四条、第一款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2、采矿权人卫改珍2008年9月16日才向中阳县工商局申请登记、中阳县工商局提前二年2006年9月7日就预先给卫改珍出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证明这份预先核准通知书是假造的,属于违法登记。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理由:1、吕梁市中阳县国土局挂牌出卖《可河耐火材料厂》国家没有出资探矿,国家更没有依法征收为国有的矿产地更不属于空白地。因此吕梁市国土局无权委托、中阳县国土局无权挂牌、出让、拍卖《可河耐火材料厂》的采矿权。

2、采矿权人卫改珍2008年9月16日才向中阳县工商局申请登记、中阳县工商局提前二年2006年9月7日就预先给卫改珍出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证明这份预先核准通知书是假造的,属于违法登记。

 3、《可河耐火材料厂》所占土地是武国考2005年2月9日与中阳县暖泉镇桥上村委签订了占地协议,四至范围明确,是武国考等三名举报人投资修建,(附证据)2005年至2010年向村委缴纳承包费的证据,卫改珍和许虬龙没有交过一分土地承包费,侵害村民土地、林地3200亩、变相说成31.52亩,有(全村村民维权暖泉镇政府作出)暖党发(2013)9号文件为证。许虬龙2008年8月2日和2009年6月22日制造两份假:“企业占地合同书、临时用地协议书”违法侵权登记,违法开采这在中阳县暖泉镇是全镇人民都知晓的,公开的秘密。

 4、挂牌拍卖程序违法:举报人所知国土局从未在网上和中阳县烈士楼底张贴公布拍卖,没有缴纳保证金。如果可河耐火材料厂的采矿权,在网上或中阳县公开拍卖的话(已经开采了15年铝矿)不可能再无一人竞买,更无任何人知晓。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法(2003)19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采矿权属有争议的,不得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授予。可河耐火材料厂是武国考发现,投资修建,因此中阳县国土资源局挂牌拍卖《可河耐火材料厂》登记在卫改珍名下是属于违法登记。

第二十八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人。

投标人少于三人,属于采矿权招标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第十九条、投标人、竞买人应当按要求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卫改珍没有缴纳过竞买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主管部门应当停止拍卖。本次拍卖只有卫改珍一人竞标,违反《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拍卖无效。

5、由于铝土矿和黏土矿(铝矾土)等资源共生,于是给企业和国土部门领导留下,暗箱操作,挂羊头卖狗肉,偷梁换柱,以低廉的价格办理铝矿的开采手续。吕梁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6月28日作出,吕国土资矿评认字(2006)地2号采矿权评估确认书,确认拍卖《可河耐火材料厂》采矿权价值(吕梁市国土资源局评估)仅仅10900元,已经开采15年,比白菜的价格都便宜好几十倍。采矿权登记陶瓷土实际开采出卖的是铝矿石,合伙盗窃国家资源(有运输单、和村民找媒体报道、采访过村民、中阳县国土资源局领导报道)。

6、可河耐火材料厂《采矿许可证》铝矿登记为陶瓷土,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可以少缴纳巨额的资源补偿费。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陶瓷土的税额为每吨3元,而铝矿石的税额为每吨20元,显然两者纳税相差幅度巨大。因此许虬龙卫改珍开采长达15年开采期内盗窃了国家的巨大财产,使国家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7、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审批发证矿种目录》第19项规定、铝矿《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机构在国土资源部,山西省国土资源局也无权为该矿山颁发《采矿许可证》。因此可河耐火材料厂的《采矿许可证》是无效,依法应撤销。

8、因此就连三岁小孩都能看到,这是吕梁市国土资源局和中阳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和许虬龙卫改珍恶意串通、官商勾结,权力私有化腐败合法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挂牌拍卖的名誉违法将《可河耐火材料厂》采矿权登记在卫改珍名下共同贪污腐败,盗窃国家资源、财产。中阳县国土资源局向上作虚假答复,欺下瞒上,继续盗窃国家财产,侵害着村民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西省铝矿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矿业权交易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证明可河耐火材料厂属于违法登记,造成私挖乱采、时间之久、数量之大、给国家和村民、举报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追究吕梁市国土局和中阳县国土局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腐败以权谋私、渎职、造假,乱作为的行政、刑事责任,追回国家和人民遭受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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