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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普法||我抗“疫”—隐瞒病情不报、危害他人,直接被拘

2020-2-13 10:25|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5592| 评论: 0|来自: 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

人民战“疫”


案例分享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于春节前返回西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他和儿子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苟某的儿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的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案例解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上述案例中的苟某父子违反了法律法规,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的,等待苟某父子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律师寄语


希望大家在疫情防控期间能够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尤其是在关键时期,要知法、守法,自觉配合防控工作,这不光是对自己、对家人负责,更是对他人、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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